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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中国籍)与朱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马某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主要在国外工作,马某在国内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收入较低。马某主张离婚时,因自身生活困难且对家庭贡献较大,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朱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朱某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助,但鉴于涉外因素及证据不足,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上诉人马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贡献评估鉴定意见》,旨在量化其在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中的投入,并附有其低收入证明及朱某在国外的收入流水,主张朱某具备帮助能力。被上诉人朱某书面答辩,认可马某贡献,但认为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协议,且其在国外生活成本高昂,无力提供额外经济帮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经济帮助需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且需结合具体财产分割情况综合判断。在财产已公平分割的前提下,若无显著的生活困难证据,单纯以家务贡献为由主张额外经济帮助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