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吴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因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吴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吴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吴某辩称房产为其父母全资购买,属个人财产。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亦成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邓某提交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银行流水及吴某过错证据(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吴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产权登记证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组织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吴某所有,吴某向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邓某抚养,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原则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