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王某因家庭琐事对刘某实施多次肢体及精神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王某名下。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王某辩称其父母曾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此外,刘某提交了一段记录王某实施家暴的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王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家暴现场录音及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且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王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房产出资情况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价值评估及家暴过错责任认定展开,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四、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家暴过错情节,通过经济补偿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保护弱者权益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