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原判认定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庭经济责任,王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判决杨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经济帮助金的性质及杨某某的履行能力产生争议,王某某主张杨某某有隐匿收入行为,要求追加执行其军人津贴及奖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王某某提交了杨某某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工资条截图,主张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杨某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证明其收入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债务清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边界,强调在涉军婚姻中,需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与军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证据,防止滥用执行权干扰军人正常履职,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婚姻关系的审慎保护与公平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