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争议为一辆登记在曹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曹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否认存在其他隐匿动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存在较大分歧,沈某某坚持要求依法公平分割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特殊生理时期,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物品清单作为书证,证明车辆为婚后购买及动产价值;曹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车辆登记证书,主张车辆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二、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曹某某名下,但系婚后购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向沈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三、家中贵重动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部分由法院酌情判定;四、女儿由沈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支持沈某某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购买车辆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仍属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确立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涉隐私家事案件的规范,对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