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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婚后感情渐淡,麻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及照顾婴儿导致收入大幅减少,生活陷入困境。陆某虽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双方矛盾激化。麻某主张陆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离婚经济帮助,陆某则辩称已尽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陆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以及麻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交叉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孕期医疗记录及哺乳期护理证明等电子数据,以佐证其收入减少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陆某提交了工资单及日常支出凭证。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被告陆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麻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互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女方,即使存在一定过错,若其生活困难且对方有负担能力,法院仍应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过错责任与生存保障之间的关系,具有鲜明的司法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