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同时以自身离婚后无住房且收入微薄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各自承担,且原告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确有家暴行为,但原告并未证明其离婚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亦未证明被告具备帮助能力。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划分存在争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及被告的资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收入证明作为书证,主张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反驳原告的经济困难主张及债务承担方式。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共同债务划分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门槛,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需结合双方经济能力综合判定。即便存在家暴过错,若原告未证明自身陷入法定困难情形,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帮助请求权的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