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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邓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邓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刘某身心受损。刘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邓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且拒绝承认暴力事实。刘某提交了一段记录邓某施暴过程的手机视频作为关键证据,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邓某父母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应给予补偿。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隐私保护,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质证。刘某提交了视听资料(施暴视频),邓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庭审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房产分割方案及子女抚养安排,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邓某所有,邓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婚生子由刘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4. 邓某承诺不再实施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无误,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对于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实质由夫妻共同出资或使用的房产,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财产分割与补偿问题,同时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