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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但该房产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离婚后,周某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银行起诉并查封该房产。博某某作为原共同借款人,被迫向银行代偿剩余贷款本息共计80万元。博某某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由周某某承担,且周某某违约导致其权益受损,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某清偿代偿款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房产实际居住情况,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凭证、代偿证明及房产查封裁定书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已履行代偿义务及周某某的违约事实。周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该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且博某某的代偿行为已实际发生。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周某某向博某某支付代偿款项60万元,驳回博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周某某承担的约定有效,但考虑到该债务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博某某在代偿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未及时通知周某某处理),酌情减轻周某某部分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一方代偿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边界。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可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银行)。代偿方在行使追偿权时,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受益情况,法院可酌情调整追偿比例,体现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