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中国籍)与蒋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定居海外,双方分居。2023年林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林某因照顾子女及协助蒋某处理跨国资产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林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蒋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林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帮助金。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家务劳动价值认定及经济帮助标准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仅对经济帮助金额存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庭照料责任及因此丧失高薪工作机会;蒋某提交海外收入证明及资产清单,主张其已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数额进行书面辩论,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婚姻贡献度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与蒋某离婚;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三、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在认定“生活困难”时,不仅考量当前收入,还综合评估因家务劳动导致的职业发展受阻等隐性损失,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