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女,焦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谢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离婚诉讼中,谢某主张焦某存在过错并要求少分财产,焦某则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家庭财产状况存在争议,焦某申请对谢某隐匿的银行存款进行鉴定。法院查明焦某离婚后无住房且收入微薄,而谢某经济条件优越,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社区居住证明及子女抚养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家务贡献及生活困难状况;谢某提交收入证明反驳其困难主张。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金额展开激烈辩论。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谢某与焦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中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一次性支付焦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万元;三、女儿由谢某抚养,焦某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边界,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家务贡献者的保护。通过调解结案,既解决了财产争议,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法理情”融合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