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内,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指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属于个人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认可离婚,但对债务性质及房产估值存在异议,认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属共同债务。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真实性各执一词,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赌博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债务为个人债务。被告提交了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鉴于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但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重点围绕房产折价补偿金额及债务分担比例展开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邓某所有,邓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被告彭某名下的50万元债务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偿还责任,与邓某无关;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房产分割与债务承担交织的复杂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非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化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