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某因抚育子女及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稳定高薪工作,但拒绝提供经济帮助。何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何某某强调其因家庭事务牺牲职业发展,符合经济帮助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育儿责任,导致职业能力退化及当前经济困境。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已尽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与原告经济困难状况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抚育子女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