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某因怀孕及哺乳期需要,长期居家照顾婴幼儿,未从事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陈某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且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请求陈某某给予离婚经济帮助。陈某某认可冯某某的付出,但认为其主张金额过高,双方对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证明其居家照顾子女及经济状况的电子数据证据,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帮助金额的合理性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核电子数据,确认原告在婚姻期间确实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且目前处于哺乳期,经济能力较弱。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考虑到被告同意给予适当帮助且双方关系缓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电子数据证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司法效率的平衡,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请求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