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多次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及共同债务。徐某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沈某某存在过错,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沈某某申请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的房产价值,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银行流水,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债务流向;徐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证明。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矛盾激化且沈某某坚持要求分割财产,徐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承担全部债务。经法院多次调解,沈某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虽然存在家庭暴力及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及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