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渐淡,林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导致自身无固定工作且积蓄耗尽,而张某婚后存在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林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张某辩称林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帮助金,仅同意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林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张某的过错行为对财产分割及帮助金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审理中,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庭劳务及经济困境;张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林某有隐性收入。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双方经济状况证据,认定林某确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张某向原告林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并行适用规则。即便存在过错方,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仍有权请求经济帮助。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劳务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