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韩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韩某某存在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考虑到曾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判令韩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然而,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且隐匿财产。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韩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经济帮助款的执行范围及韩某某抗辩的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韩某某有隐匿收入及转移资产的行为,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韩某某银行流水。韩某某辩称其无力支付,并提交部分债务凭证试图抵销。执行法官结合证人证言与银行流水,对韩某某的履行能力进行了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责令韩某某限期支付经济帮助款本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驳回曾某某关于韩某某承担其他连带债务的主张;对韩某某隐匿财产的行为予以罚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在涉家暴案件中,对受害方权益的实质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