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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曹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曹某名下。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曹某所有,但邓某主张该房产包含其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因曹某拒绝配合补偿,邓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邓某认为,尽管房产登记在曹某方,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及维护,且拆迁安置面积中包含了邓某作为家庭成员的安置权益,故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应补偿相应价值。双方对房产现值及邓某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诉讼发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申请对涉案拆迁安置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及装修残值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屋现值及装修折旧情况。曹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系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拆迁协议中关于安置人口及权益分配的条款,以及婚后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拆迁档案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或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认定标准。即便婚后有共同居住或轻微修缮,若未改变房屋权属性质且无明确约定,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不支持分割请求,体现了物权登记效力与婚姻家庭财产制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