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于2023年5月生育次子,目前处于哺乳期。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矛盾激化,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及照顾幼子义务,且目前处于哺乳期,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有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家庭开支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经济状况。被告提交工资流水及房产证明等书证,证明其收入情况及共同财产范围。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核实了原告的特殊生理阶段及经济依赖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三、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用于原告哺乳期生活及子女抚养补助;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等弱势一方,即使其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法院仍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结合其实际困难程度及对方负担能力,酌情判定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