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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婚后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邓某在哺乳期期间,以于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隐匿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并确认债务承担比例。于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邓某主张的债务缺乏证据支持。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双方对房产权属及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债务清偿责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其父母,且邓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谓“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邓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资金混同,但证明力不足。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进行了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防止虚构债务侵害女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财产秩序与弱势群体保护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