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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焦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焦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焦某某名下,首付由焦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因焦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曹某某主张焦某某存在过错,并提供了一段视听资料,显示焦某某与异性有不当接触,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及索赔。焦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认为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侵犯隐私,不予认可。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过错赔偿产生激烈争议,曹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证明被告过错的视听资料及房产购买凭证;被告焦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父母出资转账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被告焦某某所有,焦某某需补偿原告曹某某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3. 鉴于视听资料证明力不足且未构成法定重大过错,原告曹某某撤回过错损害赔偿请求;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同时,确立了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认定过错证据的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公民隐私权及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