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因韩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车辆及动产。韩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维持婚姻关系,拒绝离婚及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单方提出离婚时的处理原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前组织诉前调解,但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买发票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主张车辆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韩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服役且无家庭过错,并提交了相关军籍证明。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求,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稳定。同时,诉前调解与撤诉机制的灵活运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