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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董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董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董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构成重大过错。韩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并要求损害赔偿。董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且韩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赔偿。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争议激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复杂财产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证明董某过错及房产实际出资情况;董某提交购房合同及父母证言,主张房产属父母所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拆迁安置协议中关于安置面积与出资性质的关联证据,查明房产虽登记在父母名下,但系利用婚后共同财产及拆迁权益转化而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董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韩某分得60%份额,董某分得40%份额;三、董某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四、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强化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裁判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予以少分财产及损害赔偿的司法导向,彰显了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