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李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该房产因城市拆迁获得安置房及补偿款。周某某主张该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某某辩称,原房产系其父母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系原房产的形态转化,仍属其个人财产,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周某某提起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周某某不服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周某某提交了拆迁协议、安置房认购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补偿款来源包含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李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父母出资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证明房产来源及身份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是否导致性质改变,以及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拆迁转化为安置房或补偿款时,其性质仍属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对涉军家事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