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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后感情破裂,麻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鉴于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麻某诉请曾某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曾某辩称其收入有限,无力承担高额帮助金。本案核心在于认定麻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境下,如何平衡双方权益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记录了曾某承认其收入状况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协商过程的对话,以证明曾某具备履行能力且双方曾就帮助事宜进行过沟通。曾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其他书证,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且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倾斜保护。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既保障了当事人隐私权,又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