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利用掌管家庭财务之便,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向周某某披露。周某某发现后,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隐匿财产并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同时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申请对孙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及理财账户进行审计,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核实与分割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2. 被告孙某某需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3. 经查实的隐匿财产部分,由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4. 婚生子由原告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并在分割时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同时,结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隐私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