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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马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使房产转化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则坚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原告主张的装修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且被告拒绝配合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被告则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视听资料(录音),录音中原告曾承认知晓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与产权登记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三、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若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或显著增值情形,需结合公平原则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贡献的认可与财产性质的严格界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