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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徐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初,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但首付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多分财产。王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据,显示徐某某承认长期冷暴力及存在第三者嫌疑,试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即王某某提供的录音。被告徐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误会。法院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夫妻感情现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徐某某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破坏军婚及军人离婚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考量房产实际出资与还贷情况,引导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徐某某同意与原告王某某离婚;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王某某需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分两年付清;3. 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兼顾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司法平衡。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涉军离婚纠纷,既尊重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又妥善解决了房产分割这一核心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