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认定邓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令于某一次性支付帮助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以部队驻防调动为由拒绝履行。邓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于某主张其收入微薄且需供养父母,无力全额支付,并申请延期。法院查明于某虽收入有限,但拥有部分公积金及隐性收益,具备部分履行能力。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经济帮助的执行难点,争议焦点在于帮助款的具体履行方式及金额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于某拒绝履行的初步证据;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家庭负担及收入状况,并申请分期履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核实于某的实际财产状况,听取双方关于履行期限的意见,最终形成执行裁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部分支持邓某的执行申请。于某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剩余5万元于一年内分期付清。驳回邓某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其余款项的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尺度,平衡了军人特殊职业限制与配偶合法权益。法院在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军人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分期履行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