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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合法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麻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近年来,因沟通不畅及家庭责任分担不均,双方矛盾激化。赵某某认为麻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在抚育子女及照顾老人方面付出较多,现因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鉴于麻某某军人身份,本案涉及《民法典》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赵某某主张麻某某应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以弥补其婚后为家庭牺牲职业发展及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损失。麻某某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金额及财产分割方案存在较大争议,双方未能自行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庭琐事及照顾老人;被告麻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确认其军人身份及收入状况。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数额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三十万元;四、婚生子由赵某某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法院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充分考量了非军人一方在家庭中的隐性贡献及实际困难,通过调解方式确定合理的经济帮助金额,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障,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与帮助提供了有益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