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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陆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博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博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5月,陆某某再次施暴并砸毁家中物品,博某某报警并就医,留存了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博某某认为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并要求陆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同时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陆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认为房产分割应均等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医院病历及伤情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存在法定过错。被告陆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了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通过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报警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裁判规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部分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