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张某某主张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请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张某某提交了一份报警记录及一份由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谭某某曾对其造成轻微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定重大过错,驳回损害赔偿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改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双方围绕该鉴定意见是否足以证明谭某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情形进行了充分的书面质证与辩论。法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在缺乏直接、充分证据证明暴力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时,仅凭轻微伤鉴定及报警记录不足以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家暴赔偿时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明力,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审慎态度,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