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某擅自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并转移银行存款。张某某发现后,主张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展开质证。张某某提交多名知情人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与受让人存在恶意串通及低价转让事实;王某某则辩称交易正常。法院结合银行流水与证人证言,对财产转移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王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王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或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惩戒了不诚信行为,又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对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