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麻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后育有一子,高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麻某独自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离婚时,麻某虽已分得部分财产,但高某因缺乏生活来源且需照顾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难。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麻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但麻某未履行。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麻某违反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与一方患病导致的经济弱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履行方式及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医院诊断证明及视听资料(证明麻某有稳定收入但拒不支付),麻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支付承诺的对话记录,结合高某患病及子女抚养需求,认定麻某具备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麻某向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及患病方时的具体适用标准,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