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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陆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于陆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于某主张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陆某个人债务。现于某处于哺乳期,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同时请求确认上述债务为陆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陆某辩称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主要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装修发票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结合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于某与陆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补偿于某房屋折价款的一半;3. 陆某向第三人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4. 子女由陆某抚养,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审慎态度及调解优先原则。通过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既保障了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合理划分了家庭债务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