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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张某长期驻守边疆,林某独自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处理家庭琐事等义务。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张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主张需其同意方可离婚。林某则主张长期独自承担家务,依据第1088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家务贡献程度存在较大争议,林某提交了日常开销记录及社区证明,张某则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流水,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庭审中,原告林某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家庭支出电子账单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用以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务劳动及被告未尽家庭义务的事实。被告张某提交服役证明及银行流水,认可婚姻破裂但反对高额补偿。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同意离婚,符合军人婚姻保护例外情形;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或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在平衡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家务劳动价值认可之间,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定分止争,体现了对家庭贡献者的公平救济,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