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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婚后,原告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被告则专注于职业发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并要求被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被告辩称家务分工系双方自愿,且原告收入较高,不应获得额外补偿,同时否认部分暴力指控。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补偿金额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原告承担主要家务的事实。被告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状况,对家务劳动贡献及家暴情节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可并行主张。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家务贡献,体现了对全职或主要承担家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平衡夫妻财产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