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吴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曹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吴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明确赠与个人,且曹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不同意分割。曹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开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吴某某父母在拆迁时基于安置政策取得,且出资来源清晰,曹某某关于共同财产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对家庭有经济贡献及被告存在家暴情节;被告吴某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协议及父母出资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房屋权属来源及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强调在缺乏明确赠与约定时,需结合出资来源与政策背景综合判断。同时,警示当事人在主张家暴等严重情节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