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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但未进行析产登记。离婚诉讼中,博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周某某个人继承,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分割,并请求经济帮助。周某某辩称房产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案件涉及继承财产在离婚时的定性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后的经济平衡问题,双方对电子转账记录作为共同还贷证据存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银行电子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房屋现值;被告提交继承公证书,主张房产为个人特有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质证,认定了共同还贷部分的价值。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周某某另行支付原告博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继承所得房产在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在财产分割基础上,结合一方生活困难情形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实质保护,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家庭贡献价值。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