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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房首付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且原告长期未尽家庭义务,请求多分财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贷款余额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共同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后还贷流水,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及还贷。被告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及书面声明,主张首付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购房时间的关联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何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黄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原告何某某承担剩余银行按揭贷款。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无明确约定时,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出资的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