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哺乳期,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经济帮助。原告称其离婚后无住房且收入微薄,而被告拥有多处房产及稳定高薪工作。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拒绝提供额外帮助。双方就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财产现状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实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无房证明、低收入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其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则提交了家庭财产清单及原告既往收入证明,反驳其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展开举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当事人实际状况综合判断。在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更审慎适用该制度,防止滥用,同时平衡双方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