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江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江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孙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孙某所有,但江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孙某诉请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责令江某协助过户。江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且孙某存在过错,要求重新分割。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孙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及第1091条损害赔偿规定,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证人证言,以证实江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针对房产性质,法院调取了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确认主要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父母出资部分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江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对其抗辩理由未予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二、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孙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江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涉家暴案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