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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务较多,且何某因照顾幼女及孕期身体原因,长期未从事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黄某。现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何某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其适当帮助,以弥补其离婚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何某辩称其虽无固定收入,但通过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巨大,且黄某收入稳定,不存在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双方债务应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何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涉孕期特殊背景下债务与帮助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何某孕期病历,证明其经济优势及被告的弱势地位;被告何某提交了家务劳动记录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明,主张其家庭贡献。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及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生活困难”而非单纯补偿家务劳动。在涉孕期或哺乳期,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债务承担能力及特殊生理阶段,避免滥用经济帮助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