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胡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胡某获得部分房产份额,但未明确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离婚后,胡某依约搬离,但谢某未按约定支付经济帮助款。胡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谢某应履行离婚经济帮助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经济帮助条款的效力及具体履行标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胡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住房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现状及谢某的经济能力。谢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胡某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据及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胡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胡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上诉人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