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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胡某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离婚诉讼中,冯某某主张胡某某应给予经济帮助。胡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财产已分割为由拒绝。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及另一方负担能力的认定。冯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及家庭贡献。法院需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查明胡某某在离婚时是否具备帮助能力以及冯某某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冯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履行家庭义务情况及经济困难状态。胡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结合其他书证,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围绕离婚经济帮助的构成要件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展开调查,听取双方辩论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冯某某部分诉讼请求,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离婚案件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合理认定“生活困难”与“负担能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者的公平补偿,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