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孙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徐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孙某某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并主张孙某某存在出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孙某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无共同还贷事实,且否认存在过错行为。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装修残值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申请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房产价值及装修残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孙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孙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调查重点集中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在无共同还贷或混同情形下,非产权方主张分割或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体现了物权法定与婚姻财产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