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杨某在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长期居家照料子女,未参与社会工作,经济来源完全依赖杨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杨某一次性支付董某经济帮助款10万元。离婚后,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及执行方式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形式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杨某的收入证明。双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围绕付款期限与金额分期问题展开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剩余5万元分两期于2024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杨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董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履行的灵活处理。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义务人实际履行能力,通过调解分期履行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