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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焦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韩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焦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焦某名下,婚后未加名。韩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且因焦某家暴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或进行公平分割。焦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并同意离婚但反对韩某关于房产的主张。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焦某暴力事实,焦某则提交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出资来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证据展开质证。韩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焦某实施暴力的具体情节;焦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开发商收据,证明购房款完全由其父母支付。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同时,虽存在家暴情节,但在无共同还贷或混同财产情况下,不影响房产归属认定,体现了物权法定与婚姻财产制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