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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提起离婚诉讼,核心争议为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购买,但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由彭某父母出资。董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彭某则认为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主张多分。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分歧。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双方均同意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董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还贷流水及父母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房产购买及还贷情况;被告彭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部分出资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慎重考虑,认为诉讼成本过高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争议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应依法准许。同时,本案也提示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隐私。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