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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谢某提交了一段家庭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在争吵中推搡致其受伤。然而,经法庭质证,该视频存在剪辑痕迹,且谢某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或医院病历等佐证材料证明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及严重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谢某自述因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下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达到需要经济帮助的程度。刘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指控,并指出谢某所述困难情况不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视听资料证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谢某围绕视听资料这一核心证据进行举证,但刘某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有力异议。法院组织双方对视频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并综合全案证据,对家庭暴力事实及经济帮助必要性进行了严格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举证责任标准。在涉家暴及经济帮助案件中,单一视听资料若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认定法定情形。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完整性,防止滥用诉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